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非住宅
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八年八月七日 渝价〔2008〕360号
重庆市江津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非住宅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费的请示》(津价文[2008]89号)收悉。对发生在2007年10月关于非住宅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收费的争议问题,根据当时有效文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渝价[2007]47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非住宅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以受理件为宗计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明确了多个房产证在办理一次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按一宗进行登记收费。因此,重庆飞扬活性炭制造有限公司以4个非住宅房产作为抵押贷一笔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按一宗计收抵押登记费,鉴于该宗抵押房产面积合计超过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