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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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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渝价〔2008589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针对近年来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员工资水平提高,屠宰服务成本不断上涨,屠宰企业发生严重亏损的情况,为确保屠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行为,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并对原定的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二、收费标准

(一)全市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中准价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每级平均上调4/头。即:一级屠宰场(厂)为26/头(新定价)、二级由20/头调为24/头、三级由18/头调为22/头、四级由16/头调为20/头、无级由14/头调为18/头。

(二)各区县屠宰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上述基准价的基础上,各区县根据当地的实际,在每级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但主城九区的屠宰收费具体标准的制定,由主城九区物价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确定统一标准,主城各区之间的收费标准不得有差异。

三、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流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等级资质确认通知执行相应收费标准,不得超等级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除代宰服务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外,屠宰企业和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在屠宰环节收取其他费用。

四、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对屠宰企业代宰服务收费应加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生猪屠宰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五、以上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3]584号文同时废止。

六、各区县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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