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对装修管理费等问题的复函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渝价函〔2008〕26号
渝北区物价局、高新区物价管理办公室:
你们《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管理等费问题的请示》和《关于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装修管理费是否属于专项有偿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装修管理费、电梯货运费、出渣费、入住前物管费问题,我局已在《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江北区物价局有关请示的复函》(渝价函[2005]4号)中作了明确答复,因此,不再重复答复,请遵照执行。
二、关于公摊水电费: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第六条规定: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江北区物价局有关请示的复函》
(渝价函[20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