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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小包装加碘食盐价区的通知

日期: 20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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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小包装加碘食盐价区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渝价〔2007118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盐业公司(分公司):

近几年,我市盐业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发改经贸[2003]1995号)文件精神,在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减少批发环节,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作了一些改革和尝试,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的不断扩大化,原由各区县物价部门确定的小包装加碘食盐城乡价区已不适应当前食盐流通现代化和市场管理的需要。食盐从低价区串销至高价区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一些地区食盐流通秩序混乱,管理难度增加。为尽快改变这种局面,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小包装加碘食盐价区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小包装加碘食盐由现行的多个价区调整为两个价区,即:县城以上地区为第一价区,盐业公司批发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维持现行价格不变;所有县城以下地区为第二价区,二价区的市场零售价比一价区高0.02/500克,盐业公司配送到点的供应价格按该价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16%确定。

二、各区县在安排第一价区时,要结合我市城镇化建设和交通道路的改善,充分考虑盐业公司供应点至城乡结合部的运输距离和运输成本以及与相邻区县的价格衔接等因素,尽量避免出现因该价区安排不合理而导致新的串销行为发生。

三、盐业公司要以零售终端客户为中心,关注客户,关怀客户,与客户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要通过优质的配送服务,满足广大客户需求,确保市场供应,不得出现食盐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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