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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石宝公路大石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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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石宝公路大石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渝价〔2007188

 

大足县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关于大足县龙铜路延伸段-石宝路大石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足价[2007]26)收悉,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审后,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大足-石马)是龙铜公路的延伸,是大足县贯通铜梁、潼南、合川、璧山等市、县的主要线路。石宝公路全长23公里,其中大石段长12.92公里。该段公路分别经重庆市计委渝计委能[2000]650号和渝计委交[2001]1876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1]325号文批复该段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总投资为3998.56万元,其中业主自筹1408.56万元,银行贷款2590万元。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意该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标准

 

站点

摩托车(二、三轮)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1-3吨(含)货车,11-3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31-50座(含)客车

5-10吨(含)货车,51座以上客车

10-15吨(含)货车

15吨以上货车

石马站

1/车次

4/车次

6/车次

10/车次

2/吨次

1.6/吨次

1.4/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宝路龙花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及收费站点设置的批复》(渝府[2001]325号)规定,同意龙岗至石马段的收费站不单独设置,共同使用龙铜公路已批准的石马验票站。对过往的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你们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根据市政府渝府[2007]82号文件的规定,该段公路正式收费时间从200559日至20281231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博达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和制式警车,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你们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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