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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万州长江二桥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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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万州长江二桥正式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七年七月四日 渝价〔2007366

 

万州区物价局、万州区财政局、万州交通委员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万州长江二桥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万州价商[2007]15号)收悉。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审后,现就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万州长江二桥位于万州主城区聚鱼沱,北接万州天城移民开发区枇杷坪康家坡,南接江南新区的南山寺,是连接万州新老城区的主要通道。该项目经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2000]808号和渝计委交[2000]1399号批准工程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交委以渝交委路[2001]37号批准初步设计方案;市政府以渝府[2001]113号文同意该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该桥全长1153.86米,桥宽20.5米,工程实际投资为23460.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8460.5万元,国债资金5000万元。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同意万州长江二桥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摩托车(二、三轮)

2/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0/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5/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20/车次

5-10吨(含)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5/吨次

10-15吨(含)货车

4/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3.5/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上述标准计算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计算费额的,一律按上述标准计算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二桥等桥梁公路设置收费站点的批复》(渝府[2004]276号)文的规定,同意在万州长江二桥南引道南山寺一侧设置一个收费站,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万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根据市政府渝府[2007]87号文件的规定,该桥正式收费年限从200511日起至20241231日止。

五、收费主体:万州区交通委员会。

六、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桥梁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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