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道路二期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渝道路二期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渝价〔2007〕544号
南川区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 关于核定渝道路二期(杨柳嘴至道真石仁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南川物价文[2007]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渝道路南川大铺子至贵州交界段,于1999年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1999]543号批复项目建议书;2000年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2000]1032号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999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9]35号同意该段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2001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委以渝价[2001]8号批复渝道路一期工程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渝道路二期工程杨柳嘴至道真石仁段全长28.5公里,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2006年10月完工通车,其中改建路段23.1公里,新建路段5公里,修建隧道一座,全长400米,经交工验收合格,实际总投资10079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1468万元,股东筹资2009万元,银行贷款3500万元,重庆交通旅游开发投资集团公司借款2602万元,南川诚信酒店借款500万元。为了实现收费还贷,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路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区间 标准 车型 | 大有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2元/车次 |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 12元/车次 |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 18元/车次 |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 25元/车次 |
51座以上客车 5-10吨(含)货车 | 6.4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5.12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4.48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期间标准,市物价局、市交委正式批复收费时将根据审计后的投资、交通量及通行费的收入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7]41号文的批复,在该段公路K41+500处,设置大有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南川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试收费时间:渝道路二期收费从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试收费结束前三个月,请收费单位及时准备好该段公路全程(包括一、二期)相关的资料,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七、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