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涪陵李渡长江大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涪陵李渡长江大桥试行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渝价〔2007〕549号
涪陵区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你们《关于涪陵李渡长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的请示》(涪物价发〔2007〕16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涪陵李渡长江大桥是涪陵区的一座特大桥梁,北接涪陵李渡南北快速通道,南接涪陵东西干道沙溪沟大桥,大桥长
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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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车型  | 
 涪陵李渡 长江大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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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二、三轮)  | 
 2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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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 
 1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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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座(含)以下客车、1-3吨(含)货车  | 
 15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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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0座(含)以下客车、3-5吨(含)货车  | 
 2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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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座以上客车、5-10吨(含)货车  | 
 5元/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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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吨(含)货车  | 
 4元/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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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吨以上货车  | 
 3.5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重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规定执行。
4、总重量超过20吨的重型车,超过50吨的大型平板拖挂车以及超宽、超高、超长车辆须先向大桥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并按货车收费标准另加收50%费用。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李渡长江大桥收费站点设置的批复》(渝府[2007]128号)文件的规定,在涪陵李渡长江大桥北桥头
四、收费主体:重庆四航建设有限公司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5人以内。
六、试收费时间:从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符合有关政策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