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
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渝价〔2007〕688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降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下发了《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现根据《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类别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二、将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石”电价并入“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类别执行。
三、电解铝行业用电仍按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解铝”电价类别执行。
四、取消氯碱企业电价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另行下达。
五、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六、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炉铁合金、工业硅”类别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七、以上价格政策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调整后的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表。
八、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及时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