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日期: 2007-12-24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

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渝价〔2007688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降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下发了《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现根据《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类别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二、将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石”电价并入“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类别执行。

三、电解铝行业用电仍按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解铝”电价类别执行。

四、取消氯碱企业电价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另行下达。

五、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六、乌江电力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的“电炉铁合金、工业硅”类别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七、以上价格政策自20071225日起执行。调整后的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表。

八、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及时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