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09-04-09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九年四月九日    渝价函〔200947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渝教函〔20093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文件规定,我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经研究,现将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费收取对象及收费标准

    (一)收取对象

教师资格考试费的收取对象: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考试的费用支出。向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二、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93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2573号文件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