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费标准的复函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渝价函〔2009〕75号
重庆市教委:
你委《关于重庆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函》(渝教函 [2009]39号)收悉。由于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无财政拨款,完全依靠学生缴纳的学费弥补其培养成本,而培养成本及社会需求变化较大,全国部分省市均对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实行由学校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经研究,参照全国其他省市做法,决定重庆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重庆大学根据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均培养成本、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