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2009-05-15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费标准的复函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渝价函〔200975

 

 

重庆市教委:

你委《关于重庆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函》(渝教函 [2009]39号)收悉。由于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无财政拨款,完全依靠学生缴纳的学费弥补其培养成本,而培养成本及社会需求变化较大,全国部分省市均对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实行由学校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经研究,参照全国其他省市做法,决定重庆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重庆大学根据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均培养成本、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自行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292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