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工学院新增本科专业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工学院新增本科专业
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渝价〔2009〕40号
重庆工学院:
你校《关于2008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工院〔2008〕147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通知》(渝价〔2007〕398号)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工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渝价〔2007〕4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新增专业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工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渝价〔2007〕474号)执行。
三、你校接本批复后,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从2008年秋季入学按学分制培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起执行(其中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从2007年秋季入学按学分制培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起执行)。
附件:重庆工学院2008年新增普通全日制本科试行学分制各
专业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