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确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七日 渝价〔2009〕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649号)已施行两年,根据清理规范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按照施工图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按照批准的市政工程初设建安费为计费基数。
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图 |
建筑等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
审查费(元/m2) |
0.8—1.5 |
1.0—2.2 |
1.2—5.0 | ||
市政建设工程 施工图 |
初设建安费 |
x≥1亿元 |
5千万≤x<1亿元 |
1千万≤x<5千万 |
x<1千万 |
审查收费率(‰) |
1.2—1.5 |
1.5—1.8 |
1.8—2.1 |
2.0—2.3 |
注:1)建筑等级按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建筑工程复杂程度表7.3-1划分。
2)对工程重新进行建筑节能、消防等修改的施工图审查按上表审查费的30%计费。
3)对已使用建筑物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节能等改造的施工图审查按上表审查费的40%计费。
4)建筑物内装饰、幕墙、轻钢等施工图审查按每平方米1.2-1.8元计费。内装修、轻钢按建筑面积计算,幕墙按装饰面面积计算。
5)高切坡施工图审查按切坡立面面积每平方米5-8元计费。
(二)工程勘察成果审查费:按照工程勘察收费总额的6-10%计费。
(三)工程规模较小审查费总金额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委托方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颁布的行业法规,提供值价相符的委托服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