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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继续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日期: 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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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

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继续收取经营性国有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八日 渝价〔2009232

 

万州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你局对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审核情况,经研究,同意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继续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

项目

成交总额

最高费率

(%)

缴费主体

土地

使用

权交

易服

务费

100万元以下(100万元)

1.2

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

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0.1

1亿元以上

0.03

二、以上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万州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万州土地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四、万州区物价局要加强对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文件执行时间从2008916日起20111231止,执行期满前一月,再根据该费收支情况另行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经获准后方能收费。

六、《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渝价[2006]5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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