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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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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机动车维修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日    渝价〔200998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市交委《关于请予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渝交委财[2007]73号)收悉。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考试收费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50/人次,示范考试收费标准为50/人次。以上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令)的相关规定,从2009320,向新增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参考人员,具体包括: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收取考试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93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根据有关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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