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渝价〔2009〕4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市配套办: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性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法人证书或证明文件和收费依据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办证工作,规范收费行为。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征收和使用配套费,除国家及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免收的以外,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配套费。执收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否则,缴费者有权拒交。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所在地政府调整后(10日内)执行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案。各区县调增的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文化建设、城镇电网下地等建设。
市配套办每半年应将城市建设配套费收支情况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以便掌握全市情况。
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