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江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重庆江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9〕285号
重庆江津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庆江津职业学院发〔2009〕字8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投资新建的25#、26#、27#学生公寓的6人间和8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二类、第三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分别按第二类、第三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6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000元;
8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800元。
2、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采用集中供热系统并能核算到每间宿舍的学校,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热水2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其中热水的价格按实际原材料消耗成本由物价部门确定。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