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师范大学新增本科专业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师范大学新增本科专业
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九月九日 渝价〔2009〕319号
重庆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2009年新增专业按学分制收费的请示》(重邮〔2009〕129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通知》(渝价〔2007〕398号)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师范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渝价〔2009〕79号)的有关规定,你校2009年新增本科专业试行学分制收费,现将新增专业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 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师范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渝价〔2009〕79号)执行。
三、你校接本批复后,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从2009年秋季入学按学分制培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起试行。试行两届,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学分制收费标准。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2009年新增普通全日制本科试行学分制
各专业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