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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

日期: 20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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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

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渝价〔2009361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文广新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合法权益,完善有线电视收费政策,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文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对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地在进行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0号)的各项规定执行。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通知》的要求,保留至少六个模拟频道,转播中央、市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原用户免费接收。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定价目录》明确的管理权限、范围、职责,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充分考虑有线电视用户的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IC卡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将由市物价局根据重庆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申报核定其全市统一的工本费标准。

四、各地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通知》精神,对有线电视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情况和建议,于200911月底前分别报市物价局、市文广局。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

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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