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二手车市场车辆交易入场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渝价〔2009〕371号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收费行为,根据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新的发展变化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二手车市场车辆交易入场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市场交易车辆入场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根据经营情况,在以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0%:
1、轿车、中(小)型客车5元;
2、大客车、大货车10元;
3、加长货车15元;
4、摩托车(含助力车)3元;
残疾人摩托车免收交易车辆入场费。
二、夜间停车费,残疾人摩托车免收,摩托车3元/夜,其余各型车辆10元/夜。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对车位实行租用的,其收费标准由车主和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通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