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确定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
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渝价〔2009〕413号
重庆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渝环函[2009]483号)收悉。你局下属有关机构开展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并收取收贮费,经试行一年,目前我们未接到相关单位的投诉及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将我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正式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
附件:重庆市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
附件
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
一、放射性废物
序号 |
放射性废物分类 半衰期(T1/2) |
贮存处置费 元/kg(L) |
长期管理费 元/月.kg(L) |
容器费 |
危险品运输费 元/km |
1 |
短半衰期T1/2≤60天 |
60 |
2 |
成本×110% |
5 |
2 |
中半衰期60天<T1/2≤5.3年 |
80 |
2 |
成本×110% |
5 |
3 |
长半衰期T1/2>5.3年 |
80 |
1 |
成本×110% |
5 |
测试费:200元/件 |
说明:
1、表中所列为低放射毒性核素废物收费标准,中、高、极毒性放射废物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加收30%、40%、50%。
2、不足
3、长期管理费:短半衰期按1年计,中半衰期按10年计,长半衰期按20年计。
4、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送贮放射性废物时,其表面剂量经监测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并满足运输要求。包装容器表面剂量高于2.5μSv/h的放射性废物每超过0.5μSv/h加收10%的收贮费。如因不符合送贮要求而造成收贮工作放空,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负责测试费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行费等费用。
5、对核素种类或活度不明的废物,加收30%收贮费。镭的毒性大且释放氡气,贮存处置费、运输费、长期管理费在相应标准上加收50%。
二、废放射源
分 类 |
放射性活度(Bq) 或中子产额N |
贮存处置费(元/个) |
长期管理费 (元/月·个) |
容器费 |
危险品运输费 (元/km) |
1 |
A<3.7×107 |
500 |
10 |
成本×110% |
5 |
2 |
3.7×107≤A<3.7×108 |
1000 |
10 |
成本×110% |
5 |
3 |
3.7×108≤A<3.7×109 |
1500 |
10 |
成本×110% |
5 |
4 |
3.7×109≤A<1.85×1010 |
2000 |
10 |
成本×110% |
5 |
5 |
1.85×1010≤A<3.7×1010 |
4000 |
10 |
成本×110% |
5 |
6 |
3.7×1010≤A<1.85×1011 |
5000 |
10 |
成本×110% |
5 |
7 |
1.85×1011≤A<3.7×1011 |
6000 |
10 |
成本×110% |
5 |
8 |
A≥3.7×1011 |
8000 |
10 |
成本×110% |
5 |
废中子源 |
N<104中子/S |
2300 |
20 |
成本×110% |
5 |
104中子/S≤N<105中子/S |
4500 |
20 |
成本×110% |
5 | |
105中子/S≤N<106中子/S |
6500 |
20 |
成本×110% |
5 | |
106中子/S≤N<107中子/S |
9000 |
20 |
成本×110% |
5 | |
其他:测试费:300元/个 |
说明:
1、 放射源活度以该源出厂活度为准。
2、对含中毒性核素的废放射源,加30%贮存处置费;对含高毒性核素的废放射源,加收40%贮存处置费;对含极毒性核素的废放射源,加收50%贮存处置费。
3、废放射源长期管理时间:1类按20年计;2类按30年计;3类按50年计;4类按80年计;5类以上和废中子源按100年计。
4、一个标准容器内同时收贮若干单位的放射性废物,其容器费用按实际存贮重量或体积合理分摊。
5、暂时存放的可用性放射源,其费用参照相应废放射源的收费标准,在送贮时一次性缴纳。
6、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必须使用收贮单位的专用车辆,由产生单位和收贮单位双方共同商定最佳合理的行车路线。
7、同一家单位废放射源个数一次性收贮超过5枚,在总体费用基础上可降低标准1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