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气瓶电子标签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气瓶电子标签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渝价〔2009〕472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市政府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与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能力,依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气瓶电子标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瓶电子标签每枚15元(含电子标签芯片,标签初始化、数据录入,标签封装、粘贴,材料费、人工费和清洁费等)。
二、该项收费暂不向出租汽车收取。
三、该项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相关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