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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火)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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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水(火)力发电取水

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渝价〔2009487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领导关于调整水(火)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火)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凡我市水(火)力发电企业发电取水,应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火)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统一按每千瓦时0.3分执行。该项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水利、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91120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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