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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明都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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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

明都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渝价〔2010201

 

重庆隆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智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佳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中备注为试行标准的,在试行期间,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待相关设备设施等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

按层计算:张/=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四、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渝价[2007]196号、渝价[2009]168号涉及附表中相应物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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