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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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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三日    渝价〔20103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渝地税函[2010]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 ]1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防假辨假长效机制,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经研究,现将保留的四种发票和通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统一保留的四种发票工本费标准仍按以下原有收费标准执行。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打)241 mm×177 mm规格(四联)工本费:0.60/

2、建筑业统一发票(机打)241mm×177 mm规格(三联)工本费:0.40/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机打)241mm×177mm规格(四联)工本费:0.60/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重庆市医药费(门诊)专用发票(机打)241mm×93.13 mm规格(三联)工本费:0.20/

二、通用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41 mm×177.8 mm规格(四联)工本费:0.50/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 mm×139.7 mm规格(三联)工本费:0.30/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有奖) 76 mm×177.8mm规格(一联)工本费:20.00/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44 mm×127mm规格(一联)工本费:5.00/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手工) 175 mm×77mm 规格(二联)工本费:10.00/

三、以上收费纳入非税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五、以上发票工本费标准从20104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从201041930为新旧发票的使用过渡期,从2010101旧发票停止使用,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34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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