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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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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重庆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九日    渝价〔20109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实现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一卡通,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主城九区以外31个区县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主城九区以外31个区县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列入IC卡(磁卡)工本费二级项目,标准为每卡25元。初次办理和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社会保障卡,应按标准缴纳工本费。

二、对享受定期补助、定期抚恤、残疾抚恤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免收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减免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重庆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收费主体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10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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