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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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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渝价〔2010101

 

重庆市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8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在江河从事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批准开采的砂石量计证,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

二、河道砂石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2010320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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