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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荣昌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请示的复函

日期: 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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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荣昌县发展改革委有关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请示的复函

 

二○一○年五月六日 渝价函〔2010108

 

荣昌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荣发改文[2010]171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规定,鉴于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交易机构职责,具备了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相关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

项目

成交总额

最高费率

(%)

缴费主体

 

100万元以下(100万元)

1.2

交易双方各负

50%(双方

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0.1

1亿元以上

0.03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你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具体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收费。除此项费用外,收费单位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四、你委要加强对收费单位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该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执行时间为2010512011531,执行期满前一月,收费单位要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并同时附上当年该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等相关情况,经我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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