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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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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渝价函〔2010〕142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住房置业担保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渝国土房管函[2010]4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3]22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为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的中低收入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时,可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

二、担保服务费的收取采用费率递减,分段累加,按担保额一次性收取的办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1至10年(含1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0.6‰计收;10年以上的每年按担保额的0.5‰计收,总担保服务费为各段担保服务费之和(其中,服务费为300元),担保服务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担保服务费:1至10年(含1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0.85‰计收;11至20年(含2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0.75‰计收;20年以上每年按担保额的0.65‰计收,总担保服务费为各段担保服务费之和(其中,服务费为300元),担保服务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为担保企业执收的最高标准,担保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但可以下浮收费,下浮幅度不限。

三、个人住房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公司应根据实际担保的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结算并返还多收的担保费。担保费按年计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主要用于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和为提供担保服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担保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担保公司在接到此文件后,应及时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相关收费公示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该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重庆市物价局渝价函[2008]306号文件同时废止。收费期满前,应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并同时附上收费年度相关收支情况,经我局批准后方可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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