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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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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渝价函〔2010178

 

奉节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商不执行“一价清”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奉节价文〔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07年一月一日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除税金和大修基金外)。

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执行《通知》规定,在房价之外继续向购房者收取代收费,请你局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渝价[2009]427号)要求,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条款进行查处。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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