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
奉节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商不执行“一价清”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奉节价文〔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
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执行《通知》规定,在房价之外继续向购房者收取代收费,请你局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渝价[2009]427号)要求,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条款进行查处。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