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县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
开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开发改文[2011] 58号)收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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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 项目  | 
 成交总额  | 
 最高费率 (%)  | 
 缴费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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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2  | 
 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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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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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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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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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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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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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亿元以上  | 
 0.03  |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开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开县发改委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在以上标准范围内制定最高收费标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四、开县发改委要加强对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文件执行时间从
六、渝价函[2009]10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