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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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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我市零售企业GSP认证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渝价〔2010182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经营药品,依照你局《关于印发〈药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辖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药店(柜)GSP认证工作中已没有“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的区分。经研究决定,现将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药店(柜)进行GS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

1)药品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每个企业收2000元。

2)药品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30平方米50平方米):每个企业收1500元。

3)药品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或小于30平方米):每个企业收1000元。

4)每个村级非处方药柜收200元。

二、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进行GS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受理申请费和对其他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收取审核费仍按渝价[2004]472号文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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