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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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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渝价〔2011111

 

合川区发改委:

你委《关于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土地(采矿权)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合川发改文[2010]55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号)精神,以及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职责的实际,经研究,同意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事宜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费率

交费主体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2%

交易双方各

负担一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

0.1%

1亿以上

0.03%

 

二、以上所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合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时,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其他收取任何费用。该标准从201111日起试行至20111231止。执行期满前一月,根据试行情况向我局另行申报正式收费标准,经获准后方能收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事务,提供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信息。

四、合川区发改委要加强对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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