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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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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1年12月26日   渝价〔2011〕462号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集中监管,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更名为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也相继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收费主体、服务范围等发生了变化。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

1、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8‰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5‰收取。

上述标准中,招标方交纳30%,中标方交纳70%,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各区县(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本通知标准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服务内容

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接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咨询和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管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等。

四、本通知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五、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按附表要求将交易情况每季度报我局,作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的依据。

六、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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