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开县发改委对招标文件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
开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招标文件收费问题的请示》(开发改文【2011】9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680号)第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售价,暂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编制成本、印刷数量,按照补偿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
二、2006年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时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我处起草了相关收费的贯彻建议,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