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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县发改委对招标文件收费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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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开县发改委对招标文件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渝价函〔201173

 

 

开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招标文件收费问题的请示》(开发改文【20119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680号)第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售价,暂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编制成本、印刷数量,按照补偿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

二、2006年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时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我处起草了相关收费的贯彻建议,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未出台。

三、目前招标文件(不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售价,仍然由招标代理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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