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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融侨城一期A区43栋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日期: 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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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融侨城一期A43栋等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渝价函〔2011147

 

 

重庆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恒大基宇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易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警重庆总队医院院务处:

你们公司《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们公司申报和我局相关规定,南岸区融侨城一期A43栋室内停车场、巴南区恒大城一期12号室内停车场、北部新区鸳鸯北路8号室内停车场均符合室内普通级收费标准;南岸区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室外规划停车场符合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室内室外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根据《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02]72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

二、室内室外月租停车位在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室内停车场业主产权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在以下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普通级:巴南区恒大城12号室内停车场为70元。

四、购房时,对停车场物业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五、停车场产权单位或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本通知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委托的市停车办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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