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中渝爱都会等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渝价函〔2011〕170号
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中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们公司申报和我局相关规定,北部新区中渝.爱都会室内停车场、江北区金科桦林景苑室内停车场、渝中区中弛半岛(翠景阁、荟景熙景阁)室内停车场均符合室内普通级停车场收费标准;大渡口区顺祥.壹街区A3、A4、A5、A10、A11、A13幢停车场符合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室内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根据《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02]72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
二、室内月租停车位在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室内停车场业主产权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在以下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特级:大渡口区顺祥.壹街区A3、A4、A5、A10、A11、A13幢室内停车场为100元;
四、购房时,对停车场物业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五、停车场产权单位或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本通知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委托的市停车办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