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航运
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船舶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函》(渝交委财[2010]99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就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船舶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船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
二、收费单位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应包括以下服务内容:提供交易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船舶交易咨询,办理船舶交易手续、交易鉴证,代办船舶证书服务、船舶登记及注销服务,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船舶交易行为中的服务。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提供船舶交易中的各项服务,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四、收费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用户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
附: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附:
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金额(人民币,万元) |
收费费率 |
50以下 |
1.8% |
50-200 |
0.96% |
200-500 |
0.75% |
500以上 |
0.5% |
注: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实例:某船交易成交价为700万元,计算船舶交易服务收费额如下:
50万元×1.8%=0.9万元
(200-50)万元×0.96%=1.44万元
(500-200)万元×0.75%=2.25万元
(700-500)万元×0.5%=1万元
合计收费=0.9+1.44+2.25+1=5.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