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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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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航运

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渝价〔2010383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船舶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函》(渝交委财[2010]99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就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船舶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船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

二、收费单位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应包括以下服务内容:提供交易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船舶交易咨询,办理船舶交易手续、交易鉴证,代办船舶证书服务、船舶登记及注销服务,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船舶交易行为中的服务。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提供船舶交易中的各项服务,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四、收费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用户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101116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渝航船舶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746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附:

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金额(人民币,万元)

收费费率

50以下

1.8%

50-200

0.96%

200-500

0.75%

500以上

0.5%

注: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实例:某船交易成交价为700万元,计算船舶交易服务收费额如下:

50万元×1.8%0.9万元

20050)万元×0.96%1.44万元

500200)万元×0.75%2.25万元

700500)万元×0.5%1万元

合计收费=0.9+1.44+2.25+1=5.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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