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年审结束后及时对本地年审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收费年审情况报告市物价局和同级人民政府。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价[2003]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