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10-12-30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我市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

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渝价函〔2011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市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渝人社函[2010]65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9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的通知》(渝财综[2010]2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均为每人每科50元。上述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为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1669号文件规定的上缴标准,即助理广告师考试(共有《综合能力》和《专业实务》2科),每人每科25元;广告师考试(共有《综合能力》、《专业实务》和《案例分析》3科),每人每科35元,另外加收。

三、请你单位接本复函后,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从2011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重新申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