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课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
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2010年秋季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部实施新课程,课程科目、选修教材发生了变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97号)的规定,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市教委公布的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不含教辅资料和学具)进行测算,经研究,决定对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本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
二、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结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本通知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渝价[2006]518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