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渝海院〔2011〕35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投资改造的12号学生公寓的四人间,10号、11号学生公寓的五人间、13号、14号、15号、17号学生公寓的六人间,16号学生公寓的五人间,分别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12号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150元;10号、11号、13号、14号、15号、17号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000元;16号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800元。
(二)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