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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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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渝价〔2011257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制定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规定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司法鉴定审计、验资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从201181日起执行,其中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三年。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价[2001]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

      二、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2013912120318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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