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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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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核定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渝价〔2011350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标准的函》(渝外侨函 [2011]56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办下属的重庆市外国机构服务处接受委托开展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工作,其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核定为:申请代办的经济体国家为4个以下(含4个),代办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卡500元;申请代办的经济体国家4个以上,在上述每卡500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实际申请代办的数量以每个经济体国家130元人民币收取代办服务费。

二、收费单位开展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四、本通知从20119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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