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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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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渝价〔2011436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分别按猪1.20元/头、牛1.80元/头、羊0.60元/只、禽0.06元/羽(只)收取。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分别按猪0.80元/头、牛1.20元/头、羊0.40元/只、禽0.04元/羽(只)收取。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分别按猪2.40元/头、牛3.60元/头、羊1.20元/只、禽0.06元/羽(只)收取。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分别按猪1.60元/头、牛2.40元/头、羊0.80元/只、禽0.04元/羽(只)收取。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分别按猪0.80元/头、牛1.20元/头、羊0.40元/只、禽0.02元/羽(只)收取。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在执收中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211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4号)的附件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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