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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药品及药包材、食品及化妆品等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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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对部分药品及药包材、食品及化妆品

等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21226    渝价函〔2012168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部分药品及药包材料检验收费标准备案的函》(渝食药监函【201271号)、《关于申请参照执行食品及化妆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渝食药监函【2012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药品及药包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3337号)的规定,由你局按补偿检验成本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参照同类药品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自行制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关于食品及化妆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问题。由于你局职能的扩展,新增了食品及化妆品的检验工作,并经市质监局资质认定和授权,现将你局收取的“食品及化妆品检验收费”项目列入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中,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1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补充收费的通知》(渝价【2000499号)的规定执行。

三、你局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执收中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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