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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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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收费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918 渝价〔2013307

 

在渝各高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的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现将我市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学术学位型研究生学费标准

1)全日制学术学位型博士研究生:医学、艺术学10000/.年;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9000/.年;哲学、教育学、历史学、农学8000/.年。

2)全日制学术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医学、艺术学8000/.年;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7000/.年;哲学、教育学、历史学、农学6000/.年。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学费标准

1)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10000--15000/.年。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9000--13000/.年。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由学校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视为乱收费。

二、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群众的监督。

四、新的研究生收费政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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