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涪(陵)垫(江)公路涪陵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涪(陵)垫(江)公路涪陵段正式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八年四月一日 渝价〔2008〕144号
涪陵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涪垫公路涪陵段车辆通行费转正式收费的请示》(涪物价发[2007]168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涪(陵)垫(江)公路涪陵段起于涪陵长江大桥北桥头,止于垫江界凉水井,全程
二、收费标准:
车型 |
杨柳收费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2元/车次 |
1吨(含)以下货车 10座(含)以下客车 |
10元/车次 |
1—3吨(含)货车 11—30座(含)客车 |
15元/车次 |
3—5吨(含)货车 31—50座(含)客车 |
20元/车次 |
51座以上客车 5吨以上货车 |
4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3.2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2.8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重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涪垫公路涪陵段收取车辆通行费及设置杨柳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3]250号)文件规定,在涪垫公路涪陵段79K+400处设置杨柳收费站。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涪陵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主体:涪陵区交通委员会。
五、根据渝府[2008]11号文的有关批复,涪垫公路涪陵段正式收费时间从
六、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以及绿色通道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