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隆路永川过境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渝隆路永川过境段试行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渝价〔2008〕155号
永川区发改委、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渝隆路永川过境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永发改价[2008]38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渝隆公路永川过境段起于永川区大安镇与璧山交界处,经大安镇、永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双石镇、止于双石镇太平村与大足交界处,全长
二、收费标准:
车型 |
双石站 |
大安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1元/车次 |
1元/车次 |
1吨(含)以下货车 10座(含)以下客车 |
8元/车次 |
5元/车次 |
1—3吨(含)货车 11—30座(含)客车 |
13元/车次 |
9元/车次 |
3—5吨(含)货车 31—50座(含)客车 |
18元/车次 |
13元/车次 |
51座以上客车 5吨以上货车 |
3.6元/吨次 |
2.6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2.8元/吨次 |
2.3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2.4元/吨次 |
2.0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重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渝隆公路永川段收费立项及设置收费站点的批复》(渝府[2004]177号)文件规定,在该路段设置大安和双石2个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收费。你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鉴于该路段已安装计重收费设施,待全市地方公路对货运车辆实施计重收费试点时,该路段可试行计重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四、收费主体:重庆惠川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五、根据渝府[2007]60号文的有关规定,永川渝隆公路试收费时间从
六、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56人以内。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九、本批复发布前,原渝价[2008]61号停止执行。